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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罷工? 知名律師提3正當性挺工會活動
文章日期:2017-02-13
【1111通訊社記者陳恆光報導】 
 一例一休上路後,衝擊最大的產業之一便是交通運輸業,特別是全年都須為民服務的客運業。基於台鐵員工人力不足等老問題,及1例1休的新衝擊,台鐵產業工會於春節期間發動工會活動,台鐵則於事後祭出曠職通知書。關於此一事件,勞資明星律師沈以軒認為台鐵員工是正常休假,並提出3「正當性」聲援工會活動;相較之下,他認為,台鐵公司反而有不當影響工會組織運作的疑慮。
 
     沈律師指出,對於台鐵員工在國定假日是否必須要出勤,及台鐵員工的行為是否為「罷工」,其實值得打一個大大的「?」。個人傾向從「目的正當性」、「法律正當性」、「手段正當性」解讀工會與勞工的「正當工會活動」,因此台鐵員工是依法休假,行使勞動基準法中的國定假日權利。
 
目的正當性
 針對三個面向,沈以軒表示,首先「目的正當性」,過去勞動部解釋令只要是夜班勞工,工作日若是跨夜到隔天,他的休假日可以直接算24小時作為休息日或例假日。其實勞工若是週五跨夜到隔天一早六點下班,其實週六清晨下班後已經很累了,但是他的休假日或例假卻到週日清晨六點就結束了,坦白說這跟一般勞工相比,是沒辦法充分休息的。所以個人支持他們的目的正當性,
 
法律正當性
 其次「法律正當性」,必須要先瞭解到底勞資雙方是否有對休假日輪值這件事情加以約定。從網路上的資料顯示,台鐵工作規則中並無特別提到休假日輪值的義務,反而是強調應放假日時經徵得勞工同意,勞工就會在排定的班表中出勤工作,雇主給予加班費。雖說要「經徵得勞工同意」,但目前並無看到任何勞工承諾國定假日願意犧牲民俗活動來出勤上班的契約。所以當勞工主張勞基法37條國定休假日權利,個人傾向在法律上是可以的。
 
手段正當性
 第三「手段正當性」,個人則是抱持比較同情的態度。因為台鐵員工很多也兼具公務員身份,到底公務員可否行使罷工爭議行為,坦白說法律中沒有明講,可能衍生民刑事責任。所以工會經過層層考量,選擇罷工以外的工會活動去行使,在合法的工會活動情況下,若把當日沒來的員工視為曠職,在沒有勞工應於國定休假日輪值義務與契約的前提下,公司直接說員工曠職,在司法上有討論空間。在工會法上,直接說配合的員工就算曠職,則觸及工會法35條第一項第五款有不當影響工會組織運作的問題。
 
 
 
 
另外,想對一例一休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也可以上【1例1休有問必答】論壇了解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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