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
本專班由沈以軒律師依照最新年度判決資料,逐一整理分析勞動條件檢查相關之行政法院判決,除將訴訟爭點分門別類詳細解說外,並比照與過往實務見解之異同處,最後再提供企業人資法務具體因應對策,俾求事先檢視規章制度適法性符合勞檢標準,進而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運用線上學習重複觀看,不僅打破地域與時間限制,更加深學習效果!線上課程提供學員享有30日內重複觀看的權利,歡迎舊雨新知把握機會,千萬不能錯過!
★線上觀看期間:1個月(此期間內可不限次數可重覆觀看)
一、加班制度(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
(一)工作時間認定
Q:下列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1)一人輪值保全員之「待命」休息時間
(2)一人輪值門市人員之「待命」休息時間。倘雇主有提供休息區供勞工使用,結論有無不同?
(3)空服員之機上輪休時間、抵達外站飯店等待房卡時間
(二)加班費時薪(平日工資)認定
Q:工資要件是否需同時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還是符合一要件即可?
Q:下列「補助性」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伙食代金
(2)120元夜點費
(3)交通津貼
(4)話務津貼
Q:下列「獎勵性」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預支節金
(2)年度終結特休未休工資
(3)留才獎金
(4)介紹(增員)獎金
(5)證照考取獎金、自我進修獎勵金
(6)運輸業司機之生產獎金、大車津貼、兼任駕駛加給、收投加給、公里獎金、載客獎金、按月預支季度紅利、節約燃料競賽獎金
(7)汽車銷售員之營業單位獎勵金、競賽排名獎金、總代理特別獎金、分期獎金
(8)醫療業之按月提撥績效獎勵金
(9)銀行銷售人員之績優業務人員獎金、點數獎金、管理指標津貼(KPI津貼)
(10)保險業務員之團體目標獎金、降低信用卡收費獎勵金、個人達成獎金、業績年終獎金、年度考評獎金、旅遊競賽獎金
Q:勞工外派至海外關係企業工作期間,每月自海外公司領取外幣薪資,是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
(三)出勤刷卡紀錄爭議
Q:面對平日滯留辦公處所的刷卡紀錄,雇主得否以「勞工明知加班申請制度,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申請」、「勞工滯留處理機器維修,非其職務範疇」作為未給付加班費之理由?
Q:下列勞工假日在家之工作事實,雇主應否給付加班費?
(1)勞工個人工作效率不佳、時間安排欠妥等因素,須假日自行在家加班完成
(2)主管於休息日用LINE通訊軟體要求傳送檔案,勞工並於當天提供
(3)主管於休息日用LINE通訊軟體要求週一上班日繳交報告
(四)定額加班費約定爭議
Q:勞資雙方可否約定「主管職務加給」包含一定時數「延長工時加班費」,超過約定時數後再申報逾時加班費?
Q:勞資雙方可否約定司機按趟次運送計酬,已包含完成趟次之所有延長工時工資?
(五)延長工時認定爭議
Q:變形彈性工時週期內若有請假,請假時數是否應計入正常工時範圍內計算延長工時?例如:二週變形彈性工時80小時,其中某一日請假8小時,致該週期內實際出勤僅有78小時,是否有延長工時情事?
二、國定假日加班費(勞基法第39條)
Q:下列國定假日調移方式,是否合法?
(1)透過工會集體共識替代個別勞工
(2)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一次性取得勞工概括同意
(3)以公司每年度發布國定假日調移公告方式
(4)僅標註當月得行使之國定假日日數,未將國假調移後的期日註明清楚
三、出勤紀錄備置(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Q:勞工個人疏失漏刷卡紀錄僅一筆,主管機關可否即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裁罰?
四、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
(一)特休排定權
Q:當構成哪些特殊要件時,雇主方得拒絕勞工於特定期日之特休排定?
Q:雇主舉辦特定期日特休抽籤程序,或是主管回覆「暫無法立即核放該日特休,但提出其他建議方案」等語,最後縱使未能達成合意,是否可以作為善盡協商程序的證明?
Q:雇主片面公告「勞工應於請休特休前4週提出書面申請,並經主管核准,始得休假」,是否即屬違法?
Q:勞資雙方可否約定特休排定須「提前幾天」 或「事前」提出申請?但勞工事後仍逾越期限甚至曠職後方提出特休申請,雇主可否拒絕?
(二)特休折算工資
Q:雇主是否能應勞工要求提前折算特別休假工資?若有違法,是該當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或第4項?
Q:雇主年初預先將特別休假超過10日之天數折換現金發放勞工,有無違法?
五、工資全額給付(勞基法第22條)
Q:以下行為有無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1)雇主片面將「全勤津貼」變更名目為「營運獎勵金」
(2)雇主以概括公告方式,讓員工在公告中逐一簽名完成減班休息(無薪假)協議
(3)雇主以新進員工須知作為月薪中扣取團保及誠實險費用之依據
(4)雇主以勞工出具自白書「承認私自作帳,實收款項與繳回公司之款項不符」作為扣薪賠償依據
(5)雇主調整經理職務改為副理,因此減少職務加給1萬元
(6)勞工月中離職,雇主給付薪資時仍扣減整月健保費
Q:所謂「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若勞工上午簽署溢發工資確認書後,下午藉故將雙方留存確認書正本撕毀,是否影響約定效力?
六、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
Q:針對勞保局做出有利於勞工之處分(例如:核定屬職業災害事件),雇主能否以投保單位身份提出審議上訴甚至撤銷訴訟?
Q:職災勞工一旦有工作事實,是否即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傷病給付之要件「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七、勞工身份認定
Q:下列是否屬勞工身份(勞動契約):
(1)自行拓展客戶通路之保險業務員
(2)美食外送平台之外送員
(3)高爾夫球場之桿弟
(4)無庸打卡請假之高階主管(財務長)
八、雇主身份認定
Q:勞動派遣關係中,若僅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具有實質之指揮監督權限,則違反勞基法超時規範之雇主主體,究竟是要派單位還是派遣事業單位?
九、工作規則
Q:法令修正將七天原國定假日(1月2日、3月29日、9月28日、10月25日、10月31日、11月12日、12月25日)刪除,工作規則內容是否隨之變更?
十、性別工作平等法
Q:雇主以長期「虧損」或「未達每月業績標準」為由資遣員工,若對象涉及懷孕婦女,應注意哪些事項?
十一、就業服務法
Q:雇主對於年資達25年者提議先結清退休年資,再討論是否減薪回聘的作法,是否涉及年齡歧視?
Q:外籍移工凡有酒駕犯行即作成廢止聘僱許可之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十二、行政裁處程序問題
Q:申訴勞工私下未經同意之錄音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2024-05-20虹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
2024-05-16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暨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
-
2024-05-09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
2024-07-18資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24-08-19中華工商研究院CI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