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要成為一名合格的營養師,首先必須是食品、營養等科系畢業的學生,若非營養相關科系(例如生活應用等科系)畢業的報考者,則需要修畢20個營養相關學分,才可報考,資格限制相當嚴格。   目前有部分學校開辦「營養師報考資格學分班」,讓學分不足的考生可以補齊這些學分,以取得營養師考試的應考資格。   再來必須通過政府所舉辦的營養師專業資格考試,才可取得營養師資格,專技高考營養師是資格考,只要考試及格(及格分數是60分),即可取得執業執照。   其主要的考試科目為重在營養方面的專業科目。   只要是需要營養專業知識的單位,都是您取得營養師證照後的發展工作,像是醫院(營養門診與調理病人飲食)、衛生所(社區的營養調查與提供飲食健康諮詢)、塑身美容中心(提供體重控制諮詢)、學校(營養午餐等膳食調配)、食品公司研發單位(開發各種新產品)與餐盒廠商(設計菜單與膳食設計)等等
  • 考試院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醫師類科修正為公職法醫師類科,並於應考資格中明定「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始得報考;並仍維持現行之三等考試。未來俟法醫學研究所人才培育達一定數量後,再視用人機關需要,改列二等考試取才。   二、法醫師法施行後,新進法醫師之任用管道,除經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職法醫師取才外,尚可透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人員轉任,若仍無法符合機關用人需要,請法務部視實際執行情形,再予配合研修法醫師法相關規定。
  • 考試院
    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 考試院
    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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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未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六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考選部得設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醫師牙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等事項。   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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