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有關「牙體技術師法」、「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要點」及申請書表請參閱衛生署官方網站(網址:www.doh.gov.tw;行政院衛生署/單位介紹/本署各單位/醫事處/業務資訊/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專區
  • 考試院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語言治療系組所或相關語言治療系組所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6個月或至少375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即高考)。
  • 考試院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語言治療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 考試院
    為醫事人員之一,依「助產人員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助產師證書者,得充助產師。   非領有助產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助產師之名稱。     依「助產人員法」規定,助產師之業務如下:     1.接生。   2.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   3.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   4.嬰兒保健指導。   5.生育指導。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 考試院
    為醫事人員之一,依「職能治療師法」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職能治療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職能治療生證書者,得充職能治療生。     職能治療生之業務如下:     1.作業治療。     2.產業治療。   3.娛樂治療。     4.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惟其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下為之。 本項執業資格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醫事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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