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依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信託業業務人員應具備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ㄧ:一、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經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並委託辦理本測驗。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同業公會
    壹、測驗依據   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三、「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員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辦法」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4年9月14日第九次「金融相關證照檢討會議」決議及95年5月5日金管法字第0950054861號函,現行13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之應考人新增應加考之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債權委外催收人員專業能力為依據「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應收債權之受委託機構應聘僱具有實際催收經驗者,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5月9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294號函規定,參加銀行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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