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4年9月14日第九次「金融相關證照檢討會議」決議及95年5月5日金管法字第0950054861號函,現行13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之應考人新增應加考之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債權委外催收人員專業能力為依據「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應收債權之受委託機構應聘僱具有實際催收經驗者,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5月9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294號函規定,參加銀行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從事結構型商品推介工作之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須具備第二項資格條件之一或通過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以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9800207090號函:「同意以通過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視為存款或債券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之適格條件。」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本認證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所發行,其需通過票券金融法規與票券金融實務之考試後取得此張證書。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提昇金融從業人員授信擔保品估價能力,強化金融機構內部估價機制,自95年2月底起舉辦此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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