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名日期:113年04月30日至05月09日。
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113年8月10日至12日。
●第二試(體能測驗):113年11月23日至24日。
●第三試(口試):113年12月28至29日。
考試地點: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
應試資格:
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考資格 |
三等 |
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但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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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公設辯護人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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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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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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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依法醫師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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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但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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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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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考試 |
錄事 |
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經歷。 |
伍、應試科目:
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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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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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公設辯護人 |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犯罪學 8.商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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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6.商事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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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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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3.民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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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8.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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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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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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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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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3.行政法 4.智慧財產權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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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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