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
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4條、第5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註: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資格報考者,須於104年11月2日以前任警佐一階,年資才符合3年之規定,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230俸額。)
4.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等情形),應填寫暫准應試申請表(附件八)申請暫准應試,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狀態,自始不具應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規定辦理。
5.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