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試計劃
公職考試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1 0 7 學年度國中部入學招生
報名日期
2018-03-23 ~ 2018-04-02
考試日期
2018-04-21
考試職等
考試說明
體檢時間
107年3月
報名日期
107年3月 - 4月
考試時間
107年4月

簡章下載或詳細資訊
資料來源:
壹、體檢日期 107年3月20日
 
 
貳、報名日期107年3月23日 - 4月2日 
 
 
參、考試日期:
智 力 測 驗 及 口 試 日 期:107年 4 月21日
 
 
 
肆、報考資格及不符合資格之規定: 
        
一、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後出生之未滿 15 足歲之國小男性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 資格得報考本校國中部:
(一)具國民小學畢業或下列同等學力之ㄧ者: 
1.曾在公、私立國民小學或相當於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六年級課 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2.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詴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 書。
 
(二)符合下列有關國籍與在臺設籍規定: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兼具外國 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 報考。
2.具僑生身分之人員,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並在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均不得報考;但香港、澳門居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得報考,時間計算 從在臺灣地區設籍始日至本校入學報到前 1 日。
 
(三)三年內「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其中 800 公尺跑走須達中等(常模 PR 值 25)以上(須加蓋學校章戳)。
 
(四)符合下列簡表所列之體格基準: 身 高 與 BMI 身高 141 至 176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5 至 23。 註: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 方,例:體重 65 公斤、身高 170 公分,其 BMI 為「65/(1.7)2 =22.5」。 視 力 最佳矯正視力達 0.8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 1.5 屈光度(150 度) 以內。
 
其 他 :
一、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紋身。
二、體檢(視力)時,不得佩戴隱形眼鏡(前一週不得佩戴角膜圕型片)。
三、具畸形足(扁平足度數大於 168 度或空凹足度數大於 60 度)、辨色力 異常(色盲、色弱)等痼疾者,不得報考。
四、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規定,並達本校國中部學生體 檢體格區分表基準(如附件 1,查詢網址: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http: //rdrc.mnd.gov.tw/政府資訊公開/體位區分標準)。
第 2 頁,共 20 頁
 
二、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 學後查覺者,應依規定取消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資格,並得核定轉為自費學 生:
(一)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未准易服社 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准予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並執行完畢,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不在此限。
(二)體格檢查不符「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 附件 1)」基準。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及就學 輔導會、公、私立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
(四)國籍與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合本簡章之規定。
 
 
肆、體檢:
一、為避免影響體檢結果以維考生權益,上午受檢者,前 1 日下午 23 時後,勿 再進食;下午受檢者,當日上午 6 時後,勿再進食。
 
二、體檢日期:即日起至 107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二)止。
 
三、體檢方式: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報考人員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完成 預約後,利用網路上傳相片電子檔或攜帶本人最近 3 個月內(算至體檢截止 日)2 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 1 式 2 張及身分證明文件,赴指定醫院實施體檢 (請詳閱附件 2)。未確認預約成功逕赴醫院受檢致無法於報名截止日前完 成體檢者,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
 
四、體檢費用新臺幣 1,200 元由考生自行負擔。考生應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格檢 查,不得跨院重複辦理;對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依全民健 保規定收費。
 
五、報考人員應主動於體檢表及痼疾(疾病)調查(聲明)書(以下簡稱痼疾聲明書) 內誠實告知並填寫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倘有漏未填寫或填寫不實之情 形,致初判與實況不符者,經查認應為體格不合格者,於錄取後應撤銷錄取 資格;入學後應依規定取消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資格、核定轉為自費學生, 並償還公費待遇及津貼,自付就學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
 
六、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但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複審或精神疾 病病史勾稽,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者, 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七、報考人員應配合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作業相關事宜,必 要時並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進行人員體格查核程序。
* 以上所公佈之訊息如有疑慮或爭議之處,請依原單位公佈之訊息為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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