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說明
報考資格: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18 至45歲、大學以上;
外交行政人員(四等):18 至45歲、高中職以上;
外交行政人員(四等):18 至45歲、高中職以上;
考試科目: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7科(不分普通、專業科目);
外交行政人員(四等):6科(不分普通、專業科目)。
外交行政人員(四等):6科(不分普通、專業科目)。
主要工作:
處理外交領事業務,包括對外雙邊或多邊之交涉、保護僑胞及護照簽證等工作,需依規定輪派駐外職務。
進修課程: